星空体育《安徽法治报》丨会员沐浴时摔伤 健身房是否需要担责?

2024-08-29 07: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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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空体育在健身房沐浴时意外受伤,责任由谁承担?8月26日,记者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结合案情及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健身房经营者承担70%损害赔偿责任。

  袁某是淮南某健身房年卡会员。2022年6月,袁某健身后冲澡,因脚底打滑失去重心,摔倒在淋浴间。经送医诊断,袁某左侧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12500余元。经鉴定星空体育,袁某手术治疗后遗留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36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健身房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各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健身房淋浴间缺乏有效的防滑措施,故健身房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星空体育,应赔偿袁某的大部分损失。袁某进入沐浴房洗澡时,应当小心谨慎、注意观察,但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其损失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自身受伤结果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健身房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袁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计算,袁某各项损失146165.47元,根据保险合同,某保险公司承担健身房应赔偿数额的90%。故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92084.25元,健身房赔偿10231.58元。

  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健身房没有为客人配备专门的淋浴拖鞋,花洒下未铺设防滑地垫,淋浴间也未见明显的防滑提示标语,故其管理、服务存在瑕疵是造成袁某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但上述隐患危险程度相对有限,若袁某在淋浴时谨慎注意星空体育,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依照义务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综合考虑健身房安全隐患程度与袁某自身注意义务,对比二者在导致本次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显然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较大。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事故70%的主要责任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星空体育、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星空体育、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行业经营以及服务人员的特殊性,健身房洗浴区对于使用人员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隐患,健身房的经营者,较之其他行业经营者应对包括洗浴中心在内的经营行为课以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使在健身房健身的人员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该安全保障义务应达到法律规定或者行业标准,若无客观标准,应在经营者预见能力范围内尽到善良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例如铺设防滑地板、安装固定扶手,配备防滑拖鞋等。此外,类似意外事件也不宜过度苛责经营者,消费者自身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切莫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切实保护自身健康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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